上海等四地試點地方政府自行發債

發布時間:2011-10-20 浏覽次數:25897

财政部日前發布關于印發《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的通知(zhī),批準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深圳市開(kāi)展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試點省(市)發行的政府債券爲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債券,采用單一(yī)利率發債定價機制确定債券發行利率,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zhī)全文如下(xià):

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深圳市财政廳(局、委):

  經國務院批準,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深圳市開(kāi)展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爲加強對2011年自行發債試點工(gōng)作的指導,規範自行發債行爲,我(wǒ)們制定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财政部

  二〇一(yī)一(yī)年十月十七日

  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

  第一(yī)條 爲建立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zī)機制,加強對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省(市)(以下(xià)簡稱試點省(市))的指導,規範試點省(市)自行發債行爲,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行發債是指試點省(市)在國務院批準的發債規模限額内,自行組織發行本省(市)政府債券的發債機制。2011年試點省(市)政府債券由财政部代辦還本付息。

  第三條 試點省(市)發行政府債券實行年度發行額管理,2011年度發債規模限額當年有效,不得結轉下(xià)年。

  第四條 試點省(市)發行的政府債券爲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債券。2011年政府債券期限分(fēn)爲3年和5年,期限結構爲3年債券發行額和5年債券發行額分(fēn)别占國務院批準的發債規模的50%。

  第五條 試點省(市)應當按照公開(kāi)、公平、公正原則,組建本省(市)政府債券承銷團。試點省(市)政府債券承銷商(shāng)應當是2009—2011年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yuán),原則上不得超過20家。

  第六條 試點省(市)财政廳(局、委)應當與本省(市)政府債券承銷商(shāng)簽署債券承銷協議,明确雙方權利和義務。承銷商(shāng)可以委托其在試點省(市)的分(fēn)支機構代理簽署并履行債券承銷協議。

  第七條 試點省(市)可以在本省(市)政府債券承銷商(shāng)中(zhōng)擇優選擇主承銷商(shāng),主承銷商(shāng)爲試點省(市)提供發債定價、登記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詢服務。

  第八條 試點省(市)發行政府債券應當以新發國債發行利率及市場利率爲定價基準,采用單一(yī)利率發債定價機制确定債券發行利率。

  第九條 發債定價機制包括承銷和招标,具體(tǐ)發債定價機制由試點省(市)确定。

  承銷是指試點省(市)與主承銷商(shāng)商(shāng)定債券承銷利率(或利率區間),要求各承銷商(shāng)(包括主承銷商(shāng))在規定時間報送債券承銷額(或承銷利率及承銷額),按市場化原則确定債券發行利率及各承銷商(shāng)債券承銷額的發債機制。承銷總額小(xiǎo)于發債額的差額部分(fēn),主承銷商(shāng)予以包銷。

  招标是指試點省(市)要求各承銷商(shāng)在規定時間報送債券投标額及投标利率,按利率從低到高原則确定債券發行利率及各承銷商(shāng)債券中(zhōng)标額的發債機制。

  第十條 試點省(市)應當加強發債定價現場管理,确保發債定價過程公平、規範、有序進行。

  第十一(yī)條 試點省(市)政府債券應當在中(zhōng)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集中(zhōng)登記、托管,債券發行結束後應當及時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上市交易。

  第十二條 試點省(市)自行發債收支實行預算管理,具體(tǐ)事項參照《财政部關于印發〈2009年地方政府債券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zhī)》(财預[2009]21号)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試點省(市)政府債券會計核算參照《财政部關于印發〈财政部代理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财政總預算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zhī)》(财庫[2009]19号)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試點省(市)應當建立償債保障機制,在規定時間将财政部代辦債券還本付息資(zī)金足額繳入中(zhōng)央财政專戶,具體(tǐ)事項參照《财政部關于印發〈财政部代理發行2011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兌付辦法〉的通知(zhī)》(财庫[2011]52号)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試點省(市)應當通過中(zhōng)國債券信息網和本省(市)财政廳(局、委)網站等媒體(tǐ),及時披露本省(市)經濟運行和财政收支狀況等指标。試點省(市)在發債定價結束後應當及時公布債券發行結果。

  第十六條 試點省(市)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省(市)政府債券發行兌付辦法,并報财政部備案。試點省(市)應當提前兩周向财政部報送債券發行計劃,并于發行結束後兩周内報送債券發行情況。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